驾校教练诉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 桂阳法院:挂靠合作≠劳动关系
2026-09-08 11:29:5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100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黄进东、王菲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教练李某主张与驾校存在长达十余年的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实为挂靠合作关系,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称自2012年起在某驾校担任教练,请求确认2012年9月至2025年8月期间与驾校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裁决仅认定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驾校2015年2月注册成立,李某称2012年即入职缺乏依据。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李某无需打卡、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学时间与方式自主安排,驾校不作日常考核。教练车虽登记在驾校名下,但系李某自行出资购买,燃油费、保险费等均由李某承担。李某收入依招生人数及学员通过率结算,无固定底薪,部分月份无收入,驾校未缴纳社保。2024年6月,李某签署承诺书,确认双方为合作经营关系。

法院指出,劳动关系核心在于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本案中,李某自主安排教学、自负盈亏、自担经营成本,不受驾校制度管理,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要件。驾校工作群通知仅为行业协调,不具备管理约束力。一审驳回李某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执教卡、转账备注“工资”等外在形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应综合从属性特征判断。

法官提醒:挂靠合作与劳动关系需提前厘清,在驾培、货运、建筑等行业,挂靠、合作、承包模式较为常见,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差异显著。劳动者应提前明确用工性质,签订书面协议,厘清权利义务,避免社保、工伤等争议。用人单位应规范经营,合规区分合作与劳动关系,维护用工市场健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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