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家希)“11万元彩礼,还有订婚时购买的‘三金’,都应该返还给我!”
“我们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也有一部分用于了共同生活,不能全部返还。”
近日,江永县人民法院回龙圩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面对双方针锋相对的诉求,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结合法理与情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2年1月,黄某与奉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4年1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订婚时,黄某向奉某支付了现金彩礼11万元,并为其购置了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俗称“三金”)。双方随后举办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最终决定分手。分手后,双方家庭就彩礼及“三金”等财物的返还问题发生了争执,经双方协商未果,黄某于2026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奉某全额返还彩礼及“三金”。
“这类纠纷,如果只是简单判决,案件虽然结了,但两家人的心结未必能够解开。”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直接判决容易激化两家矛盾。结合本案彩礼数额高、双方相处时间长、未办理结婚登记等特点,法庭主动联动村委会、妇联、乡贤等基层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先后与双方及家属沟通,倾听各自诉求,从生活经历、矛盾根源和财物实际使用情况入手,逐步找准双方争议的症结。
针对双方“各说各话”的僵局,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联合基层妇联干部、村居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疏导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感情破裂的现实;另一方面针对彩礼返还问题,法官释法明理、厘清法律边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彩礼返还并非简单“一退了之”,还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从最初的“全额返还”诉求转向理性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奉某于调解当日向黄某返还彩礼5万元,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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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