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散布“封杀令”侵权 法院调解:网络发言莫越界
2026-09-07 10:40:2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 | 点击量:527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唐丽娜)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发言也要守住法律底线。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微信群发布“封杀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张某系行业中介,主要为他人从事兼职工作提供媒介,便组建了多个微信群。李某系长期从事兼职工作的人员,为获取有效兼职信息,便加入了多个微信群。由于双方均在同一行业工作,便有了共同好友。某天,李某想通过张某为其介绍一份工作,便微信找到张某发送了简历和照片,表达了其求职意向。张某因听信了共同好友的不实言论便向李某说:“你经常放人鸽子,我不给你介绍工作”。李某认为张某所言不实,便在微信争吵起来,向张某发送了不当言论,引发双方矛盾。

张某为泄愤,便在其掌握的多个微信群发布了“封杀令”,利用李某发给他的简历和照片,号召行业人员不要聘用她兼职。此后,李某被多个微信群群主踢出群聊,向部分工作过的店铺求职时也遭到拒绝,店主明确表示系因看到了微信群的言论,不予聘用。李某因此事对工作造成影响,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阅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微信成员较多,事件影响大、范围广,该信息发布指向了特定人并且造成了李某求职困难的损害后果,张某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考虑到双方关系,为避免矛盾激化,便着手开展调解工作,向张某释明法律规定,剖析行为的违法后果。同时承办法官也与李某耐心沟通,表示其向张某发送了不当言论也存在错误。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庭互相赔礼道歉,张某当庭书写了道歉和澄清声明,经法院审核和李某认可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涉事行业微信群发布,并由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要结合侵权人的行为、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综合认定,在微信群随意发布“封杀令”、煽动群员孤立他人的行为,已经触碰法律红线,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该案的妥善处理是邮亭圩法庭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一次实践,办案不只追求一纸裁判,更重在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要切实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在每一件基层小案中。

责编:左爽

一审:刘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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