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廖良凯)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来到辖区知名本土企业湖南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上门调解”,妥善处置一起标的额达一千余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实现矛盾就地实质性化解。

该案原告为江苏某压缩机有限公司,被告系本地重点企业湖南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压缩机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多台压缩机设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设备调试验收、产品质量、货款支付产生重大分歧。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损失;被告随即提起反诉,主张设备存在多项质量问题,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货款。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双方对立情绪突出,案件标的额大,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仅会拉长诉讼周期,还将对
两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为切实减轻企业来回奔波应诉的负担,承办法官变 “坐堂审案” 为 “上门解纷”,组织双方到案涉设备所在厂区开展现场调解。调解团队首先在企业会议室召开会商座谈会,围绕合同条款、设备验收、往来函件等证据逐项梳理争议焦点,向两地企业释法明理,客观分析案件裁判风险与诉讼时间成本。
座谈会结束后,法官团队会同江苏企业代表、技术人员一同深入生产车间,实地查勘案涉机器设备,现场核对设备型号、部件配置,直观掌握设备运行现状,为纠纷调处夯实了事实基础。法官跳出 “非赢即输” 的对抗式裁判思维,立足企业经营实际斡旋协调,引导双方搁置分歧,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经过多轮磋商谈判,逐步缩小双方分歧。经现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采取实物折抵方式处置案涉纠纷,以案涉设备抵偿全部货款,由原告自行拆除并运离设备,被告撤回全部反诉。设备完成交接后,案涉采购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经各方代理人签名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高效实质性化解本诉、反诉全部纠纷。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