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抛弃冰冷的固执崇尚炽热的交流
2026-08-21 11:01:0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姜红玉 | 作者:谭逖 | 点击量:531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谭逖)见面三分义、上门三分礼、见苗三分喜、理发三天丑、是药三分毒……都是俗语,类似的俗语很多。

我要说:固执三分蠢。

固执的表面是性格,固执的里面是智商;固执的表象是执拗,固执的本质是愚蠢。

对我们法官而言,固执的表层是“主见”,固执的中层是自负,固执的深层是失职。

固执与主见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固执是坐井观天、夜郎自大、自以为是、刚愎自用,工作中拒绝探讨,拒绝交流,拒绝吸纳,拒绝改进。

主见则建立在清醒谦恭、耐心倾听、深入探讨、充分论证、广泛吸纳的基础之上。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之后对事实真相的保留;是从谏如流、博采众长之后对正确意见的坚守;是严密推理、科学论证之后才力排众议的定力;是“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的惬意;是“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豪情;是经得起历史检验、让人民满意的崇高。

法官办案若达不到上述主见,又谈何“主见”?更有何资格去固执呢?

俗语又云:三个臭皮匠抵个诸葛亮;柴多火焰高,人多主意好;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文章滚滚,要人提醒。

事实上,个人智慧总是有限的,人总是有局限性的,角度的局限、能力的局限、经验的局限等因素客观存在着。我们对具体案件的结论有可能还只是“参考答案”,还不是“标准答案”。其中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标准答案往往得通过深入探讨、充分论证与广泛吸纳弥补以上局限之后才能提炼出来。

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监督推敲、经得起人民群众品味评判的裁判结果才称得上标准答案。

有条件探讨补足而不去补足,有空间充分论证而不去论证,有机会自我改进而不去改进,宁愿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乃至再审,宁愿自己以后被问责、被处分,也仍然一意孤行、固执己见,以畅任性之快、以图一时之功,岂不愚蠢到家?

要知道,制度设计亦在鼓励且要求我们抛弃固执、积极探讨,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等,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如合议庭合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制度、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制度等。

俗语再云:“磨刀不误砍柴工。”平时的知识积累、严谨的开庭审理、扎实的案情消化以及后面的探讨交流、充分论证,都类似于“磨刀”,而案件裁判文书的形成、裁判结论的作出,则类似于“砍柴”。“磨刀”功课的做深与做足,自然有利于“砍柴”的高质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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