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陈利雄
离异时的抚养约定,从来不是一纸终身铁券。当生活境遇、抚养环境、父母状况发生深刻变迁时,法院须以子女最佳利益为锚,在尊重真实意愿与兼顾现实困境之间,灵活调整抚养费标准、追偿欠付费用,让司法既有刚性亦有柔光。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精准厘清离婚协议的履行边界,以“变”应“变”,以“护”定“争”,为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写下生动注脚。
何某与胡某原系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两子分别由双方各自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仅大额医疗、教育费用均摊,另商定未成年子女可随母生活,房租、生活费各担一半。离婚后,本由父亲胡某抚养的长子小恩长期随母亲何某在深圳生活、就读,双方口头约定胡某每月支付4000元,承担生活及房租开支。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胡某依约履行,后续却无故断付。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拖欠抚养费、学费共54000元,但胡某未按调解书履行,强制执行后仍持续拖欠后续费用及学杂费。何某无奈再次起诉拖欠的抚养费并变更抚养关系。审理中,年满十周岁的小恩出具意愿书,明确愿随母生活,胡某无异议。同时查明,胡某身患多种基础疾病,经营收入不稳且背负逾期债务,经济压力沉重。
承办法官认为,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保障其稳定生活学习环境,是抚养权判定的核心准则,遂依法支持变更抚养权。针对抚养费争议,法院认定双方后续口头约定及长期履行行为,已实质变更原协议互不付抚养费的条款,依法判令胡某补足13个月拖欠抚养费52000元;同时结合小恩在深圳就读的高消费现状与胡某多病、收入不稳的实际,参照行业薪资标准,酌定后续每月支付1600元直至孩子成年;另依离婚协议判令其承担私立教育学费一半计15000元,驳回双方其他不合理诉求。双方均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后续义务。
本案裁判,既恪守契约精神依法追偿欠费,又体察被告客观困境进而柔性调低后续标准,于法有据,于情有温,实现了法理与人情的圆融统一。下一步,汝城法院将持续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精准适用抚养纠纷法律规定,纠治离异后拒不履责、随意毁约等行为,以公正司法化解家事矛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