嫂子拿起一个土豆砸向小姑子,竟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判了
2026-07-08 17:05:2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姜红玉 | 作者:刘慧隆 | 点击量:526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慧隆)小姑子李某给哥哥发了一包喜烟,嫂子张某不满,争执后拿起一个土豆砸向李某,致李某眼眶骨折。小姑子报警,张某被拘。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张某与李某系姑嫂关系,平日里因家庭琐事积攒了一些矛盾,即使两人同在一个菜市场摆摊售卖,也多年未曾往来。事发当日,李某因女儿出嫁,为感谢亲朋好友给市场的多人及其哥哥发了喜烟。张某知悉后,怀疑李某挑唆其夫妻关系,情绪激动之下,来到李某摊位前指责,李某反驳引发口角。张某顺手拿起一个土豆砸向李某,不偏不倚击中了李某的眼部,李某受伤报警。经医院诊断及司法鉴定,李某左侧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李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并一度情绪激动地要求严惩嫂子。

案子进入法院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地“一判了之”。考虑到双方系亲属关系,此案属于典型的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若机械判决,虽能厘清法律责任,但可能彻底撕裂家庭关系,激化更深层次的家庭矛盾。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官决定先调再审。

调解初期,双方对立情绪极为严重。小姑子李某认为眼部受伤,不仅是身体上的疼痛,更影响了容貌,坚决拒绝谅解;嫂子张某抱怨李某一点不顾情面,因此小事就报案,让她失去自由;而哥哥有心赔偿妹妹损失,但认为金额过高,又害怕妻子不理解,迟迟不敢表态。面对僵局,法官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策略。一方面,法官严肃地向哥哥释法明理,告知持物伤人的刑事违法性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另一方面,法官从亲情维系角度出发,耐心倾听李某的委屈,引导她换位思考,告知其判决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修复亲情的重要性。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妹妹与哥哥达成初步和解意见。法官又来到看守所,对嫂子张某从亲情、法理多重角度耐心劝解,并转达了其子女急切盼望她回家的请求。“是亲三分向,冤家宜解不宜结,何况你们还是一家人,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 。”在法官的疏导下,张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向小姑子赔礼道歉,并同意其丈夫与小姑子谈好的赔偿金额。哥哥积极筹措资金赔付妹妹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小姑子李某也解开了心结,接受了道歉,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李某当场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此,这起因一个土豆引发的亲情纠纷,在法官充满温情的调解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一段濒临破裂的亲情得以修复。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他人达到“轻伤”以上等级,即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轻伤二级属于轻伤下限,该等级涵盖颅脑、面部、视听功能等12类身体部位损伤,具体标准包括头皮创口或瘢痕累计8.0cm以上、鼻骨粉碎性骨折(含双侧或合并其他骨折类型)、眶壁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等医学指标。本案中,张某砸向李某的一个土豆致李某左侧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由于张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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