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法院:医保垫付后追偿,侵权人仍需“买单”
2026-06-17 10:49:4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314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刘沁灵

发生侵权行为后被侵权人能否用医保基金报销费用?报销后,侵权人还需要赔偿吗?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王某与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王某为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务,下班时不慎摔倒,因此受伤住院,并通过医保基金支付各项费用8千余元。王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本院判决由某物业公司对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审理该案过程中,本院将该线索移送县医保局。因王某未向县医保局主动退还医保基金限制支付金额,县医保局向本院起诉,要求王某退还应当由某物业公司承担的、通过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8千余元的35%,约3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只有在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医保基金才会先行垫付,且垫付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的,应当主动退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金额中的相应部分。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判决由某物业公司对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故王某通过医保垫付的医疗费,35%部分应由某物业公司承担。经本院主持,县医保局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向县医保局退还3千余元。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核心功能是为参保人在非因第三人责任导致医疗需求时,分担医疗风险、减轻医疗负担,其支付范围具有法定限制。医保制度以“广覆盖、保基本”为原则,旨在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实现社会成员间的互助共济,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侵权赔偿制度以“填补损失、惩戒侵权”为目标,旨在通过责令侵权人承担责任,恢复受害人被侵害的权益,属于个体权利救济范畴。正因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医保报销”不构成对侵权人债务的法定抵销。若将医保报销费用从侵权赔偿中扣减,实则是以社保公共资源替代侵权人个体责任,既混淆了社保与侵权赔偿的制度边界,也变相减轻了侵权人应承担的私法责任,违背“任何人不得因侵权行为获益”的法理。

参保人在从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用赔偿后,应根据实际赔偿情况,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医保基金垫付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参保人予以退还。需注意,若参保人故意隐瞒侵权事实、谎报伤病原因骗取医保基金,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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