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主张劳动关系被驳回:自主教学、自负盈亏,不构成“从属性”
2026-06-12 10:36: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913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黄进东、王菲
驾校教练以驾校名义开展培训业务并获取报酬,是否必然构成劳动关系?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明确挂靠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本质法律区别。
李某自称系某驾校教练员,主张其自2012年起在该校工作,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2012年9月至2025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认定双方在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驾校于2015年2月4日注册成立,李某主张其2012年即入职该校,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无需打卡考勤、无需履行请假手续,可自主安排教学时间、场地及方式,驾校不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涉案教练车虽登记在驾校名下,但实际由李某出资购买,车辆燃油费、保险费等均由其自行承担。李某的收入根据招生人数、学员考试通过率结算,无固定底薪,报酬数额浮动较大,部分月份甚至无收入,驾校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6月,李某签署承诺书,明确双方为合作经营关系。驾校工作群发布的通知,仅为满足行业经营需要的协调告知,不具备用工管理的约束力。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李某自主决定工作内容与教学安排,自行承担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不受驾校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更符合驾培行业挂靠合作的特征,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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