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王晶
父母相继离世,留下的遗产竟成为子女对簿公堂的导火索。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兄妹遗产继承纠纷案,法官以法理为底线、以人情为温度,精准厘清遗产界定、遗嘱效力、继承比例三大核心问题,用公正判决守护孝道、修复亲情,妥善化解了该起家庭矛盾纠纷。
龙某、谭某夫妇先后离世,留下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若干,其子女——原告龙一与被告龙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遗产分割分歧引发诉讼。
庭审中,双方核心争议集中三点:原告龙一主张依据父母两份《申明》单独继承部分遗产,同时要求均分其余遗产;被告龙二则对财产归属、分割比例提出异议。
争议一: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两份父母手写《申明》,主张单独继承父母部分遗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其中《申明二》字迹模糊、关键内容无法辨认,且未注明年份,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无法认定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遗嘱法律效力。因二老未订立合法有效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严格按照法定继承相关规定处理。
争议二:哪些财产属于可分割遗产?1.专属个人财产,不纳入遗产:涉案房产二由原告全额出资购买、装修,父母生前出具书面《申明一》确认产权归原告本人,且文书经司法鉴定真实有效、生前未被撤销,该房产售房款属于原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抚恤金、丧葬费非遗产:二老遗留的银行存款中包含的丧葬费、抚恤金,是逝者离世后发放给近亲属的抚慰补助,并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参照遗产分割原则一并合理处理。
争议三:继承比例如何确定?
《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安享晚年期间,被告龙二悉心照料、细心陪护,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心血。法院结合赡养付出、家庭实际情况,酌定按照原告45%、被告55%的比例分割涉案遗产,既坚守法律公平,也肯定孝道付出。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无争议房产一归被告龙二所有,龙二向龙一支付房屋折价款20.25万元,过户费按45%、55%比例分担;涉案银行存款及利息,由龙一、龙二按45%、55%比例继承;驳回龙一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遗产分割,不是冰冷的算术题
遗产纠纷从来不是冰冷的财产算术,而是亲情与法理的平衡。
一是厘清财产边界,杜绝权责混淆。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遗产,不以亲属身份模糊财产归属,守住司法公正底线。其中,特别注意自书遗嘱有严格的法定形式:须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完整注明年、月、日,三项要件缺一不可,内容清晰无歧义,否则遗嘱无效。
二是彰显司法导向,弘扬孝老美德。对赡养付出更多的子女予以倾斜性多分,用司法裁判肯定孝道、褒奖付出,树立“尽孝有据、付出有报”的社会风尚。
三是秉持司法温度,修复家庭亲情。法官拒绝机械办案,而是通过耐心释法说理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珍视手足亲情,不让遗产分割变成亲情的割裂。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