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徐佳莉 范质惠)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往往是双方争议最大、情感纠葛最深的焦点。尤其是当孩子年幼、体弱时,父母双方的争夺或推诿,都可能对孩子的成长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法官没有简单机械办案,而是提出“法律抚养权归父亲、实际由母亲代养孩子至4周岁”的方案,既保障了孩子的医疗经济来源,又满足了幼儿期由母亲照料的特殊需求。
原告蔡某与被告肖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年仅1岁6个月的婚生女儿身上。这个孩子不幸患有足部疾病,需要持续进行康复治疗和定期复查至4岁。母亲蔡某目前没有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对孩子日常起居、病情变化了如指掌;父亲肖某则在外地工作,收入稳定,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从情感和日常照料上看,孩子显然离不开母亲;但从医疗费用和长远经济保障上看,又离不开父亲的经济支持。如果法院机械适用“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的法律原则,将抚养权判给母亲,母亲虽然能继续照料孩子,却难以独立承担高昂的医疗费和康复费;如果判给父亲,父亲无法放弃工作回家带娃,只能将孩子交给祖辈,不利于孩子的病情康复和情感需求。
面对这一两难困境,承办法官启动了一系列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法官分别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背对背”沟通:一方面告诉孩子母亲,法律会保护她的抚养意愿,但也要正视没有收入来源的现实困难;另一方面引导父亲认识到,孩子目前最需要的是母亲的贴身照料,这不是金钱可以替代的。经过多轮沟通,法官提出了一个大胆而温情的调解思路:将法律上的抚养权归属与实际上的生活照料暂时分离,孩子法律上的抚养权归父亲,这样可以确保父亲依法承担抚养费、医疗费等经济责任;但在孩子年满4周岁之前,实际由母亲代为抚养,负责日常照顾、康复训练和就医陪护。待孩子4周岁以后,再按约定由父亲接回抚养。届时孩子已经度过了最需要母亲全天候照料的婴幼儿期,父亲也可以更好地平衡工作与育儿。这一方案兼顾了双方的核心诉求,也保障了孩子的最大利益。经过慎重考虑,双方当事人终于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母亲可以继续安心照顾孩子,孩子也能在熟悉的环境中得到持续的治疗和关爱。
法官说法:未满两周岁的小孩,到底归谁抚养?
一、法律原则:两周岁以下,以随母亲生活为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法律的刚性指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科学共识:婴儿从出生到两周岁,是建立依恋关系、形成安全感的关键期。母亲的哺乳、贴身照料和情感回应,对这一阶段的孩子身心发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形时,两周岁以下孩子由母亲抚养。
二、原则之外,也有个别:什么情况下可以归父亲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此外,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可以准许。本案情况更为特殊,母亲没有上述情形,也愿意抚养,但其没有工作收入,而孩子恰恰需要长期医疗费用。如果硬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孩子可能面临治疗中断的风险,这反而对小孩成长不利。因此,在法律原则与个案现实发生冲突时,法院可以综合考量,寻求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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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