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未尽抚养义务,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补偿?
2026-05-18 11:12:0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475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刘子颖

夫妻长期分居,一方独自承担子女开销,离婚诉讼中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双方都拿不出证据,这笔“糊涂账”又该怎么算?

2009年,原告A某(女)与被告B某(男)生育一子C某,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2022年8月17日,A某在一次双方肢体冲突后离家,自此双方开始分居。

此后,婚生子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分居期间,原告曾于2023年5月、2025年2月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先后于2024年3月19日判决不准离婚,于2025年2月28日裁定准许撤诉。因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原告离家后,其未再对婚生子尽到抚养义务,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原告主张其曾支付过部分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被告主张其独自承担了全部抚养开销,但同样未能提供具体支出的凭证。

原、被告自2022年8月分居至今,经2024年3月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超过一年以上。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已无修复可能,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C某自原告离家以来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宜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800元。原告离家后长期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承担了抚养责任,虽被告未能提供抚养费支出的具体凭证,但客观存在原告未尽到对子女抚养义务的事实。本院综合考虑分居时长、原告曾有稳定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成长需求,酌定原告补偿被告分居期间抚养费20000元。该款项系对分居期间原告未直接履行抚养义务的合理补偿,不影响此后抚养费的按期支付。

家事案件无小事,件件连着民心。本案审理聚焦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离婚诉讼能否一并处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请求;二是双方均无证据时如何确定补偿数额。

关于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可请求支付抚养费。这意味着,即使在分居期间,离开子女的一方仍应尽抚养义务。离婚纠纷与抚养费纠纷虽属不同案由,但若不予审理分居期间抚养费,当事人需以子女名义另行起诉。从减少当事人诉累角度出发,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效果更优。本案将分居期间抚养费纳入离婚诉讼,以“过去补偿+未来支付”模式,一个判决解决婚姻关系、未来抚养费及分居“旧账”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关于问题二。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纠纷普遍面临举证困境,日常开销难以逐笔留存凭证。本案中,被告无法提供分居以来的支出单据,原告亦未能举证已付费用。法院未因证据不足而简单驳回,而是综合考量分居时长、当事人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成长需求,酌情确定补偿金额。这一裁判方式,在双方均无充分证据时,审慎运用酌定裁判权实现实质公平,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证据规则的合理平衡,同时强化父母对子女的责任,确保子女生活不因父母婚姻解除而受损,为同类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裁判样本,也彰显了家事审判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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