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法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6-04-21 11:16:4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228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蒋钰菊

近日,资兴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法维护金融秩序与市场公平。

2022年1月8日,王某向欧某借款200000元,该笔资金系欧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条约定该笔所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由借款方支付,另每月按1%计息(每月2000元),借期一年。2022年2月至12月,欧某每月向王某催讨该笔借款所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王某累计支付利息30968.91元。2022年12月10日,王某再次向欧某借款200000元,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共计借款400000元,月息1.5%,借期一年。后王某仅支付60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本金,欧某诉至资兴法院。

资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借条载明“此款银行贷款利息由借款方支付”,结合欧某发送的银行贷款利息截图、王某还款金额,足以证实2022年1月8日的200000元借款系欧某从银行贷款转贷,该笔借款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王某明知欧某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仍向其借款,并从中受益,存在过错。

欧某从银行贷款转贷给王某,虽未实际使用资金,但其向银行贷款是为了套取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亦存在一定过错。欧某的损失为其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损失,王某、欧某均应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欧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向银行贷款的利率,以及双方借贷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受益和受损的事实等情形,可按年利率3.8%计算王某应承担的贷款损失,多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最终认定截至2022年12月8日,王某尚欠本金175626.47元,对该部分本金及按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出借人不仅无法获得约定的高额利息,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借人切勿为赚取利差而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否则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借款人也应提高警惕,切勿在明知资金来源违法的情况下仍借款,以免自身权益受损。民间借贷需严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如遇借贷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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