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无法乘坐高铁的返乡路,换来一场迟到的履行
2026-04-09 10:55:1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303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罗琳

“法官,我现在就把钱还了,请尽快解除对我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吧,清明节我还等着坐高铁回家扫墓呢!”近日,被执行人李某急匆匆来到北湖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了拖欠已久的执行款。

2024年,李某因一起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张某退股款1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李某,督促其履行义务,但李某始终态度消极,甚至玩起了“躲猫猫”。

转眼到了2026年清明节。李某计划乘坐高铁回老家祭祖,然而当他打开购票软件时,却收到系统提示:“您已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票。”

眼看回乡计划落空,李某这才意识到限高令不是“纸老虎”。他立即主动联系法院执行局,表示愿意全额履行还款义务。当天,李某将1万元执行款转至申请人张某微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

“限高令的初衷不是‘为难’被执行人,而是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表示,“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人们都有返乡祭祖的需求。被执行人因出行受阻而主动履行义务,恰恰说明了限高措施的有效性。”

本案是北湖区法院持续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其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各类执行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压缩“老赖”生存空间,倒逼其主动履行义务。信用惩戒不是目的,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才是根本。

“这次我是真的长教训了。”履行完毕后的李某感慨道,“为了躲一万块钱,结果连家都回不了,太不值得了。”

随着李某的执行款到账,法院依法解除了对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这个清明,他终于可以顺利踏上返乡的列车。而法律的威严与执行的力度,也在这一次“主动履行”中得到了有力的彰显。

责编: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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