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疗店无证销售假药牟利!桂阳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6-04-07 10:35:5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6541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王球、朱文莉

药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无证销售假药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900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9月,李某在石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理疗店从事学徒期间,石某从他人处购买“黄色粉末状”药包,用于与按摩捆绑销售。2021年9月起,李某开始独自经营某理疗店。经营期间,其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6次从张某、曾某(均已判刑)处购买“黄色粉末状”药包共计4690包,花费3300元,并将这些药包与按摩服务捆绑销售给消费者,获利2万余元。

2023年7月19日,相关执法部门在李某的店内现场查获“黄色粉末状”药包96包。经鉴定,涉案药品被认定为假药,该药中含有醋酸泼尼松(5.0mg/g)和吲哚美辛(27.7mg/g)成分,均为化学药成分。此外,经查,李某所经营的门店未进行企业登记,其本人也无相应的医师执业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主动向部分消费者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李某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购买、销售假药,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因李某将药包与按摩服务捆绑销售,具体销售数额难以查实,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以李某购买假药的总金额3300元为基数、计算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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