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债权受偿顺位在破产清算中的应用研究
2024-03-19 10:12: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益阳市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达立 | 点击量:838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达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核心议题。这不仅关系到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到破产企业的资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公正性。所以,深入探讨股东债权受偿顺位在破产清算中的具体应用,对于进一步健全破产法律体系、保障各方利益来说是非常关键的。

股东债权作为破产企业债务的一部分,其受偿顺位通常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中,股东债权往往位于较后的受偿顺位,这是由于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在享受企业利润的同时也承担着企业经营的风险。所以在破产清算时,股东债权往往要在别的优先债权获得满足后,才可以得到清偿。

1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在国内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演变

在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里面,对于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原则并未出现非常确切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破产现象的逐渐上升,这一问题开始愈加明显。为最大限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国慢慢在法律条例里面明确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原则。首先,在《公司法》里对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原则给予了初步规定,该法规定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的债权要在别的债权之后受偿,为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原则建立了法律基础。接着,为进一步落实此原则,我国又发布了各种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其中,《破产法》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的债权应劣后于别的债权。文件还对股东债权的确认、计量和受偿方式等给予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使原则的落实更加拥有可操作性。但是,虽然法律法规对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原则做出了各项规定,在具体操作的时候依旧出现了一系列的难题。例如,怎样准确认定股东的债权、如何平衡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2我国股东债权受偿顺位中的相关问题

2.1股东债权与其出资义务是否可以抵消

在研究股东债权与其出资义务是否可以抵消的问题时,最关键的是了解股东债权以及出资义务的实际性质。一般来说,股东债权是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而出资义务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承担的投资责任。基于法律层面而言,这两者之间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其中,前者属于一种债权关系,后者属于的是股权关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股东往往会提出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来抵消其出资义务。面对该情况,就应重视公司财务发展、别的债权人的利益还有公司运营需要。若是同意股东以其债权抵消出资义务,会给公司运营和别的债权人自身权益带来危害。所以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法律禁止股东以其债权直接抵消出资义务。

2.2享有担保的股东债权是否有与普通债权人同等受偿权

享有担保的股东债权与普通债权人在受偿权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享有担保的股东债权说明股东在借款给公司时就早已给予某种担保,包括抵押物、质押物还有第三方保证等,让股东债权在受偿时存在优先权,但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要全方位注重担保物价值、别的债权人自身利益还有公司整体清偿水平等各种原因,若是担保物实际价值无法覆盖所有的债权,享有担保的股东债权就不能彻底达到优先受偿权。不仅如此,若是公司清偿水平无法满足每一个债权人的具体受偿需求,享有担保的股东债权同样要和别的债权人一起承担责任。

2.3股东受公司欺诈权益受损后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位如何界定

当股东由于公司欺诈现象致使自身权益受损时,他们可以向公司予以相应的赔偿,但是在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位上要重视不同的影响因素。第一,重视别的债权人利益。若是同意股东被欺诈后第一个受偿,往往会对别的债权人自身权益带来一定威胁,所以股东的赔偿请求权应该和别的债权人的债权一起来受偿。第二,重视公司清偿水平。若是公司清偿水平无法满足每一个债权人的受偿需求,这个时候股东的赔偿请求权或许要到公司财务真正提高后才可以实现。第三,重视法律规定。国家以及地区不一样,其法律对于股东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位也存在不一样的规定。所以在实际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就要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明确股东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位。

3股东债权受偿顺位中引入居次受偿的策略

3.1灵活适用相关法律及受偿理论处理股东债权

在处理股东债权受偿顺位的过程中,引入居次受偿的策略要求在法律框架里使用更科学以及具备实用性的手段。第一,这说明应该再次全面的审视当前法律法规,尤其是破产债权受偿方面的一系列条款。基于此,了解股东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和主要地位,还有其和别的债权间存在的优先关系。第二,还要学习并且引入各种现代化受偿思想,包括“深石原则”等,其可以在实践过程中带来更加精准且合理的指导。如,按照“深石原则”,当控股股东随意使用自己的控制权,以此危害公司以及别的股东自身的利益时,其在公司破产时的债权就要被放到低受偿顺位上面。这一原则能够保证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变得愈加公平,防止股东通过自己的地位来逃避债务。第三,为更科学有效地解决股东债权,还应建立健全债权评估以及分类体系,包括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还有债权人的身份展开全方位的审查,从而保证只有满足条件的债权才可以得到受偿。同时,还应该按照债权性质、金额还有债权人的贡献等,对债权做好分类以及排序,提高受偿的公平性以及效率性。

3.2立法时健全补充破产债权居次受偿的主体及范围

在立法过程中,健全补充破产债权居次受偿的主体及具体范围通常是保证这一制度可以顺利落实的重中之重。第一,要明确哪些主体能够被纳进居次受偿的范围,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有别的滥用公司控制权的关联方。把以上主体纳进居次受偿的范围,能够进一步控制其滥用控制权的现象,防止公司和别的股东利益受到侵犯。第二,要对居次受偿的范围给予明确界定,包括确定哪些类型的债权能够被当做破产债权并纳入居次受偿的范围。例如,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所产生的债权、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平交易所产生的债权等纳入其中。同时,还应该按照具体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健全这个范围,从而满足飞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及各种法律需求。第三,为保证居次受偿制度的良好落实,还应建立健全科学监管以及执法体系,包括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对债权评估和分类的监督以及对居次受偿执行的监督等。借助提高监管和执法力度,能够保证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得到切实的执行,给公司破产清算带来一个不管是公平度还是透明度都更高的环境。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破产清偿时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分析股东债权顺位时,应该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债权受偿顺位理论做出合理的司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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