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逸轩)最近,邯郸市三名初中生恶性杀人事件发案,“校园欺凌”成为了学生、老师和家长们迫切关心的话题。2024年3月18日上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雅静和未检办主任刘俐一起来到赫山区八字哨镇学校给师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建造友善和谐校园”的法制宣传课。课堂上,检察官们给学生们分三步普及了什么是“校园欺凌”?如何远离“校园欺凌”?以及遭遇“校园欺凌”时如何应对等问题。
“校园欺凌”包括行为欺凌、语言暴力和心理暴力。行为欺凌在校园暴力现象中最为普遍。行为欺凌主要指以暴力手段对被侵害者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侵害,它包括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抢劫等。语言暴力主要指通过语言对精神达到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如起侮辱性外号、造谣污蔑等行为。心理暴力主要指通过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精神达到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如恐吓、侮辱、歧视、排斥等。
法律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决向校园暴力说“不”。不崇拜暴力文化,不参与校园暴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课后,同学们纷纷向孙老师和刘老师表示:通过检察机关的法治宣传,知道了“校园欺凌”的危害,以后一定跟同学友好和睦相处,坚决不做霸凌人,在看到同学有被霸凌风险时也会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和家长,把不良风气扼杀在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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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