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郁芳 范质惠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兰溪人民法庭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同样因“墙”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即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被告叶某某与案外人熊某某家相邻,原告喻某某系熊某某的女婿。2023年4月15日上午,被告在自家地坪砌围墙,熊某某认为被告砌的围墙离自家太近,影响其出行,遂向当地综合执法大队拨打了举报电话,经村委、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协调,要求被告暂时停工,待履行完审批手续后再施工。晚上9时许,原告将被告所砌的部分围墙推倒。第二日8时许,被告发现其所砌围墙被推倒,遂在熊某某家门口吵闹,并持钓鱼用的伸缩杆砸熊某某家的门。正巧熊某某骑着电动车回家,二人发生争执,被告用伸缩杆殴打了熊某某。原告在楼上看见熊某某被打,遂持木棍下楼,被告进而用伸缩杆打向原告,原告持木棍回挡,双方发生冲突,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三日。2023年4月17日,经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2023年5月26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叶某某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原、被告因砌围墙一事发生纠纷,在当地村委、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已经调停的情况下,原告擅自将被告所砌围墙推倒,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没有采取恰当的方法解决问题,而是使用器物与原告发生冲突,亦存在过错。故本院认定原告自负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83.73元,原告自行承担1793.49元,被告赔偿原告2690.24元。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690.24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邻里纠纷看似小事,实则是群众的心头大事。本案虽因一墙之争引起,但处理不好,易影响睦邻友好。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仅因小块地方,导致邻里敌对,甚至世代积怨,互让三尺又何妨呢?本案原、被告的处置方法均不恰当,最终都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心宽一尺,路宽一丈,为人处世,要大度做人,克己处事。但愿人们都能从此案中受到警醒,人人都能讲好“六尺巷”的故事,共促礼让、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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