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欣 范质惠)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向益阳某保险公司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应充分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司法建议书》,得到了接收单位的认真落实和积极反馈,从而发挥了司法建议的应有作用。
2023年3月22日,赫山区法院在审理熊某等人与益阳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及明确告知义务,导致投保人对免责事由不知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从而引发保险纠纷。对此,该院建议如下:一、充分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在合同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免责条款,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其内容;在合同签订前,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释,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其含义与影响;提供清晰易懂的合同条款,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免责条款。对于网络投保的,应采取有别于现场投保的合适告知方式。二、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消费者关于免责条款的投诉;建立投诉处理流程,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对客户的回访和沟通,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与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保险产品。
该院司法建议发出后,益阳某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后书面反馈如下:一、规范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流程。1、公司现采用总公司统一下发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含免责条款的标准版保险条款;2、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业务员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并对免责事项进行提示、告知与说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同意含免责条款的投保内容及认可保险条款约定。3、部分网络投保产品已实现《保险条款》、《免责事由说明书》在投保界面同步展示,并给予必要阅读时间。投保人阅读并充分理解后,再由投保人电子签名确认同意含免责条款的投保内容及认可保险条款约定,并同步采集投保人人脸识别信息。如投保人不理解保险条款内容,可向保险销售人员咨询,如投保人不同意保险条款内容,可终止投保程序;4、对于部分暂未达到上述技术要求的网络投保产品,公司已向总公司进行反馈,提请总公司完善网络投保流程。二、加强员工培训与管理。1、对于保险销售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加强统一管理。使销售人员清晰明了所销售保险产品的具体理赔范围与免赔事项,并要求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解释免责事项。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客户回访沟通机制。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了解客户需求,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该院注重总结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行业治理问题并寻求优化完善之策,此次通过向益阳某保险公司制发司法建议,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依法经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降低保险合同纠纷数量,促进被建议单位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行业治理。法院通过延伸司法职能,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责编:杨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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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