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车位起纠纷 法官小案不小办
2024-03-05 17:48: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蒋文娟 | 作者:樊熹月 | 点击量:665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樊熹月)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房企之间因合作开发引发的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一头连着企业发展,一头连着百姓民生,如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企涉民生案件考验着人民法院“小案不小办”的司法智慧。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转让车位使用权引发的合同纠纷。

2018年7月,桑植某置业公司与金某联合开发桑植某地块用于修建商品房(及配套地下车位)。业主罗某与金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华公司签订该这块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105000元。作为开发商的桑植某置业公司基于与金某的合作关系,于2022年3月3日与罗某重新签订前述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桑植某置业公司至今未收到转让费,于2024年2月将某华公司及业主罗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华公司、罗某共同支付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05000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叶光双及时熟悉案情、查阅证据,考虑到如不能妥善解决此纠纷,两家公司会因较长的诉讼过程影响生产经营,亦会增加业主罗某的诉累。叶光双立即向被告某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了解情况,金某认可转让车位使用权及收款的事实,表示此纠纷与业主罗某无关,因公司目前经济困难无法将转让费交给原告,希望法院能促成调解。叶光双知悉后及时向金某普及合作项目中的物权所有权和合作收益分配权的法律知识。随后,叶光双又采取背对背方式向原告了解真实想法,原告以去年某一类似案件其胜诉为由拒绝调解,恰巧该类似案件去年亦由叶光双承办。于是,叶光双当即向原告剖析两案看似类同、实则有别的案情,就本案中原告对某华公司无权转让车位使用权的事后追认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重点分析,并结合金某与原告公司有良好合作基础,深度融合更能互利共赢等方面劝导原告放下请求法院判决的执念。考虑到某华公司目前的状况,原告最终同意某华公司在宽限期内支付车位转让费并放弃其他诉请。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合作开发是房企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由于开发项目涉及的主体较多,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承担等问题不容忽视。企业需搭建规范有序的平台,诚信开发、互利合作。业主朋友在购买房产及配套设施等活动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多渠道了解房产项目的开发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民生无小事,一叶总关情。桑植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持续推进涉企涉民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促进企业依法、有序、良性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涉及民生福祉、反映社情民意的“小案”,在点滴工作中体现司法温情、彰显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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