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赫山区法院判决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4-02-23 17:53:4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徐金辉范质惠 | 点击量:1061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徐金辉 范质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满意度。近日,该院审结了一件有五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对五名被告人均定罪处刑,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形成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者的强有力震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邓某邀集刘某、李某、何某某、胡某四人,由刘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载着邓某和李某,由胡某驾驶小货车载着铁皮小船和电瓶等电鱼工具来到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志溪河段,由李某、何某直接采用电打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被群众发现报警后,五人逃离现场,民警现场缴获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9.55公斤,并扣押犯罪工具竹蒿2个、 12V电瓶1个、铁皮船1只。经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所中心损失评估:李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价值22029元。2023年6月,邓某、李某、何某某、胡某、刘某进行了生态修复增殖放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李某、何某某、胡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在禁捕水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邓某、李某、何某某、胡某、刘某拘役二至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犯罪工具。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