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郁芳 范质惠)人们的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业主维护权益要有分寸。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兰溪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益阳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其微信群内发布公开致歉、澄清声明。
基本案情
原告益阳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被告黄某某系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2023年8月29日,黄某某在“某业主维权群新群”(当时群成员338人)的微信群聊中发布消息,内容为“据可靠消息,某公司当初第一批领导层调走的时候账户上有2千多万,到现在倒欠政府几千万的税,政府已经着手在查他们了,所以接下来第一步必须马上拍我们拉横幅的维权视频,所有业主不停的转发抖音、朋友圈,……在政府和某物业的眼中我们这些业主就是不吵不闹,太好忽悠,太好说话了!所以这次我们必须团结一心借助媒体和网络闹他个天翻地覆,鸡犬不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该微信群发布信息中称原告“倒欠政府几千万的税”“政府已经着手在查他们了”,以及煽动其他业主“闹他个天翻地覆,鸡犬不宁”的内容,被告未经核实且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将上述消息发布至三百余人的业主群中,足以导致在微信群内的其他业主对原告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其中煽动性的语言更是激化了其他业主与原告之间的矛盾,势必对原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的部分言论超出维权的正常范围,其主观上应该预见到会产生负面影响,客观上已经造成原告在业主中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发表侵权言论的微信群内发布公开致歉、澄清声明。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黄某某主动到赫山区法院兰溪人民法庭,将道歉内容经法官审核后,黄某某在案涉微信群聊中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而企业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业主在遇到权益受侵害时,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值得鼓励,但应理性维权,不得以侵犯他人权益为代价。我们既要尊重公民表达、交流的权利,也要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黄某某在微信群聊中发布不实言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公开道歉,有利于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赫山区法院在此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上的社交通信等社会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更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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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