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路怒症”,他被判刑了…
2024-02-05 17:44:3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蒋文娟 | 作者:李湘晋 | 点击量:1340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湘晋)因强行超车未果而心生不满触发“路怒症”,开车撞向对方车辆,造成两车受损。该如何定性?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路怒症”引发的刑事案件。

杜某某系某运输公司聘请的驾驶员。2023年10月4日9时许,杜某某驾驶客运车行驶时,欲超越同向行驶由邹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未果,杜某某认为邹某某故意不让行,遂心生不满并多次超车。超车成功后,杜某某将客运车停在路边,捡起石头准备砸邹某某的车辆,邹某某未理睬继续行驶。当杜某某行驶至进城三岔路口时见邹某某的车在等候红灯,杜某某绕过前方车辆借右转行车道开车撞向邹某某的小轿车,致使邹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和杜某某驾驶的客运车两车受损。经鉴定,小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362.57元。小轿车的实际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客运车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80元。

案发后,杜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因心生不满故意撞对方车辆的事实。事后,杜某某支付了两车的修理费,还赔偿了被害人的误工费、车辆折旧费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开车撞向他人的车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且有卧病在床的老人需要赡养,本人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路怒症”就是带着斗气情绪开车的一种危险行为,不仅对驾驶员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更威胁到驾驶安全,给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更有甚者会触犯刑法,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本案中,杜某某主观认为他人恶意别车,一路强行超越他人车辆未果而心生不满,驾驶客运车故意撞向他人驾驶的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价值达二千元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杜某某驾驶的客运车车速较慢仅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即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在车辆来往密集的交通路口,不顾乘客、对方车辆人员及周围道路交通安全,高速驾车撞击对方车辆,造成乘客、行人或其他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对公共安全形成危害和危险,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责编:蒋文娟

一审:蒋文娟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