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违法载人,“驶”不得!
2024-01-17 16:11:3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谢婉婷 | 点击量:715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婉婷)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人龚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赔偿林父和小林医疗费、误工费等2.3万余元、163.34万余元。
2022年7月,龚某受林某邀约驾驶电动三轮车为其送货,在装载完物品后,又遇到在集市上购买其他物品小林父子,遂又搭载小林父子一同驶往其家中。途中,当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某村组路段时,因龚某超速驾驶,导致车辆驶出路外、坠入路边坎下,造成龚某、林父、小林受伤及车辆受损。经司法部门鉴定,小林构成7级伤残,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81.49万余元;林父构成轻伤二级,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1.8万余元,造成误工费0.48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电动三轮车未依法注册登记、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情况下,超速驾驶,且违反规定擅自载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监护人林父并未制止,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减轻侵权人龚某的责任,故判决龚某承担90%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轮车属于货运机动车,是短途轻量运输不可或缺的好帮手。但因其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且在路面不平、陡坡等路况下极易发生侧翻而引发交通事故,故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搭载人员。因此,驾驶三轮车上路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能无证、无牌、载客、超速驾驶,否则不但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还将受到刑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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