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付宗辉)近日,慈利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以子女名义起诉母亲,要求返还财产的案件。
事实经过:
王某1系张某和王某的孩子,2023年8月,张某和王某离婚,在离婚时,两人约定王某1由张某直接抚养至成年,王某另向王某1返还压岁钱3万元。但之后王某一直以王某1现在未成年,没有管理、控制这笔钱的能力为由,并称其会等到王某1成年后再将压岁钱交付给王某1。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和王某在代理王某1管领、控制压岁钱一事中,存在分歧。张某认为王某应该现在就将压岁钱返还给王某1,由王某1自行保管。而王某则认为,王某1现在尚未成年,没有管理、控制这笔钱的能力,现在由王某代为管理更为妥当。
法院认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王某1现在虽未成年,但并非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受领一定财物的能力。且王某1现在并未跟随王某生活、居住,王某继续代理王某1管理、控制王某的财产,并不妥当,也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规定。相反,张某主张现在由王某1自行管理压岁钱更符合王某1的切身利益,故依法判决王某向王某1返还压岁钱3万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照料、教育、保护和监督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责编:蒋文娟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