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瑶)法庭上虚假陈述被查实,结果被罚款……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张家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证人王某为自己在庭审中作伪证之举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原告桑植某钢管出租经营部诉被告张家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已向诉讼当事人及证人释明,在出庭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张家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向某林及证人王某仍在庭审证言中对实际施工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
【法院审理】
经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家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证人王某在本案中对重要事实做虚假陈述,而这一虚假证言对裁判结果具有非常紧密的利害关系,其行为严重妨害案件审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与尊严,依法应给予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综合案件本身考量后,决定对被告张家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对证人王某处以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对民事案件查清案情、公正裁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而伪造证据,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判决结果,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无论是证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达非法目的在庭审过程中作伪证必然承担相应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编:蒋文娟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