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助力解纷
2023-11-28 09:04:5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陈鑫 | 点击量:772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陈鑫)“幸亏有检察机关帮助我,法院最终改判还我清白。”近日,李某某来到炎陵县检察院,握着办案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

2022年2月,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炎陵农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将曾某某、李某某(两人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离婚)诉至炎陵县法院。请求判令曾某某、李某某偿还贷款本息共计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庭审过程中,曾某某、李某某均未到庭,法院判决限曾某某、李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炎陵农商行借款本息7万余元。2022年6月,李某某发现银行存款被冻结。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聘请律师维权。

今年1月,炎陵县检察院获得该案线索后,受理了此案。承办检察官经初步调查,发现本案存在多处疑点,特别是该案关键证据——炎陵农商行提交的《共同借款人承诺书》的签名,李某某坚不是本人所写,未与曾某某共同借贷这笔贷款。经初步比对,办案检察官发现承诺书上的签名的确与李某某当时的笔迹书写风貌等有明显差异。为还原事实真相。检察官陪同李某某到司法鉴定所对笔迹进行鉴定。鉴定显示,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上李某某的字迹的确不是其本人书写。

今年3月底,炎陵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6月,炎陵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曾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炎陵农商行借款本息;驳回炎陵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9月,凭借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李某某追回了自己的经济损失。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