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李佳璟)“我身上就1000元能还,反正我在外面做生意也没赚到钱,你们干脆把我抓进去好了,我在里面也可以清静清静”,面对执行干警,被执行人陈某不耐烦地说。
近日,执行干警收到申请执行人朴某提供的线索,称在株洲市芦淞区某市场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的身影,遂迅速赶往该市场将被执行人陈某带回法院。

2021年11月,在芦淞区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陈某就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李某、陈某应于2023年6月前还清所有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陈某仍未全部履行,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朴某向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李某、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开始,李某、陈某还向申请执行人朴某偿还了部分欠款,但后面就再也没了动静。而当执行干警联系上李某、陈某时,对方却借口在外地做生意企图规避执行。
在执行局,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陈某释明法理,耐心督促其还款,但执行人却仍然态度强硬,以各种理由不愿意偿还剩余欠款,甚至扬言让法官抓她进去。
鉴于陈某消极履行的态度以及在朴某的申请下,执行干警对陈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准备进行移送时,之前还态度强硬的陈某慌了。终于明白了法院不是在跟她开玩笑,表示愿意偿还剩余欠款,但希望就还款金额跟申请人进行协商。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当天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5.85万元,剩余小部分欠款也在近期内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对于逃避执行、故意拖延执行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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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