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皮宣文 向颖 范质慧)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金融行业良好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近日,该院判决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贪污罪于1982年11月6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3年1月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本案于2023年6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从赤山监狱解回。经该院决定于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分行朝阳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53097000101*****的信用卡。后刘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透支,于2015年3月17日开始逾期,在2016年6月22日还款14元后未再还款。之后,刘某某为逃避债务变更了联系方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催收方式未果。截止案发,刘某某共计欠银行442640.76元,其中本金110232.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本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其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分行朝阳支行。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分行朝阳支行退赔违法所得110232.06元。
责编:杨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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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