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中添加“炎康泰”兽药 桂阳一男子被判刑
2023-11-20 15:19:2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刘子怡 黄进东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子怡 黄进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良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00元;责令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8月份以来,王某在桂阳县某家庭农场养殖肉鸡和蛋鸡。2021年10月21日前后几天,因养殖场的蛋鸡和肉鸡生病,王某于是将动物产蛋期间禁用的兽药“炎康泰”放在饲料中给蛋鸡和肉鸡食用,用于给鸡治病。2021年10月26日,郴州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对王某的家禽养殖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养殖场里有“炎康泰”等兽药,便立即前往桂阳县某市场王某的商铺对家庭农场所生产的鸡蛋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1月8日,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王某的家庭农场所生产的鸡蛋中氟苯尼考、甲砜霉素的兽药残留分别为83.6ug/kg、1.03u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0.1ug/kg。2021年10月21日至26日,王某销售家庭农场生产的鸡蛋约180多斤,销售金额约1100元。2021年12月13日,王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王某生产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的鸡蛋,并在人口聚集的农贸市场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危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000元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就其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合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桂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用司法初心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为全县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责编:刘建军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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