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361°”运动鞋,被判赔!
2023-11-20 10:15:4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李 慧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 慧)

你是否通过网店买过价格过于便宜的品牌商品?注意了,你可能买到了假货。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国内一家知名度高的品牌体育用品企业,拥有“361°”注册商标权。

某日,原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发现,被告李某所有并运营的名为“伊某生活优选”网络店铺销售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告实行了公证购买并进行鉴定,确认李某销售的运动鞋为假货,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苏仙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假冒“361°”牌鞋子,被控侵权的运动鞋多处使用“361°”标识,标识清晰显著,该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相同,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三六一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涉案商品为未经三六一度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其销售行为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李某侵害三六一度公司使用许可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六一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亦未提供被告获利的证据,经综合考量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性质、期间、过错、后果等因素,苏仙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商标,往往产生售假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品牌方和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应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法官提醒:各经营主体应本着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从规范渠道进货,自觉抵制售卖来历不明且和知名商标相同相近的商品,多层面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

责编:刘建军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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