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恋爱期间频繁转账 分手后能要回吗?
2023-11-02 14:48:2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蒋文娟 | 作者:谢婉婷 | 点击量:8725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婉婷)恋爱期间,双方因处于热恋状态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但当浓情蜜意褪去,恋爱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分手后,能否要回恋爱期间的花销呢?

简要案情

小苏和小瞿相识于2021年4月,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1年8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较为频繁,后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决定于2023年2月结束恋爱关系。

小苏主张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视为彩礼,分手后理应返还,双方为此意见不一,小苏遂诉至永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小苏主张小瞿应当返还的彩礼由现金及电子转账组成。现金部分因小苏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且小瞿也未认可已收到,故对于原告诉讼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不予支持;电子转账部分系小苏与小瞿在同居关系期间所进行的,属于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赠与行为,且小苏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属于彩礼。对于小苏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正当,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恋爱中,情侣间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来往及特殊节日给付的特殊数额,均是双方表达爱意的体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这种行为视为赠与。赠与一旦形成,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对方不得以分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婚姻不是儿戏,在谈婚论嫁时,应该发扬彩礼的象征意义和纪念功能,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宣传正确的婚姻观及家庭观;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编:蒋文娟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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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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