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执利剑2023”专项执行行动】委托方违约了?跳单了?
2023-07-18 19:13:0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璐 | 作者: | 点击量:663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伍小强  李丹洁)​​委托方自己违约,受托方诉至法院,委托方拒不承认,此种“跳单”行为,难道受托方就没办法了?

2020年10月22日,乙中介公司(受托方)与甲公司(委托方)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甲公司委托乙中介公司居间出租/出售位于湘潭市经开区某占地面积为3万㎡的厂房。《委托协议书》约定如甲方私下(即未通过乙方)与乙方所介绍的客户签订合同,甲方仍须支付佣金且承担违约金。后乙公司依约提供了中介服务,甲公司却跳过乙公司私下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甲公司需承担中介费5万余元及违约金。但甲公司始终拒绝承认跳单行为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甲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考虑被执行人是运营正常的公司,对其账户未采取冻结措施,通过传票传唤该公司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

该公司负责人到法院后,以乙公司提供的劳务付出与佣金收入不匹配为由拒绝履行义务。通过执行法官在双方之间不断沟通协调,被执行人强硬态度有了转变,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在法官见证下,支付中介费5万余元给申请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介服务逐步深入各个领域,由于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市场规范不足、委托人诚信缺失,实践中“跳单”现象日渐增多,损害中介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同时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雨湖区人民法院秉持公正司法理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惩治失信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责编:刘璐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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