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冷芬 李琪琪)“赔偿的事情总算解决了,我这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地了,对今后的生活又重新充满了希望。感谢你们!”近日,桃江县检察院实质性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案,当事人张某对桃江县检察院检察官不停地表达感谢。
2022年4月,56岁的张某受聘在木材厂从事锯木工作。工作不到1月的张某由于缺乏经验,操作电锯时被电锯割断右手大拇指末端指骨。在其住院期间,木材厂合伙人李某为张某垫付了医药费。治疗结束后,因张某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张某的亲属多次前往李某成立的木艺公司表达诉求,却始终未能与其达成协议。
2022年8月,张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人社部门向木艺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木艺公司举限期证。因木艺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人社部门经审查后依法予以认定张某系木艺公司职工,且构成工伤。
2023年3月29日,木艺公司对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向桃江县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该局受理复议申请后,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争议化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该线索移送至桃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受邀介入共同化解该案。
经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核查木艺公司与木材厂财务账目、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检察官厘清了该案的矛盾焦点。原来,木艺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李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生产、加工制作托盘包材等木艺产品。后为扩大木材加工业务,李某于2022年2月与文某、刘某签订投资合伙协议书,成立木材加工厂。张某经文某聘请在三人合伙的木材厂工作,与木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了让张某尽早拿到赔偿金,桃江县检察院组织人社部门、案涉木材厂三名合伙人、张某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检察官在认真审核张某的诉求的合法性、听取木材厂三位合伙人意见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做好释法说理,促成双方消除分歧,李某、文某和刘某当场表示愿意共同履行法定义务,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木材厂分期向张某支付19.28万元并于一年内付清,现已支付13万元。达成和解后,张某向人社部门撤回了工伤认定申请,木艺公司向司法局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