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保卫战|以案释法】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造成大气污染受处罚
2023-06-20 15:44:0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璐 | 作者: | 点击量:795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孟强)5月8日10时许,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向湘潭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3月13日21时许,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三级执法人员,对天易经开区某科技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督查,发现该公司压铸、熔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未经喷淋除尘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违法行为。

5月8日10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接到该线索移送后,按照蓝天保卫战联动机制,立即将此案受理为行政案件,组织精干力量,迅速对该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违法人员袁某亦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了由于自己失职导致公司烟气未经喷淋除尘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一)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该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通过对向某、袁某的调查询问,袁某作为该公司的环保负责人,在集气管道阀门堵塞关闭,喷淋塔抽水水泵电机损坏的情况下,未向法定代表人向某报告,导致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在本案中是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袁某处行政拘留三日。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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