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业主墙上私开门窗 法院判令恢复原状
2023-05-26 18:01:1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张跃飞 | 点击量:832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跃飞)近日,益阳一住宅小区业主邓某未经允许,在其房屋外墙上私自开设门窗,被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业主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邓某是益阳一高档小区临街门面业主,为使其在门面内经营的茶馆好做生意,方便小区内居民来茶馆消费,邓某私自在面向小区的一堵墙开设了两扇门和四扇窗,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出面制止未果,便向赫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业主封堵门窗洞口,恢复原状。邓某则以其在自家房屋外墙上开设门窗不违法、物业公司无权过问等理由,拒不恢复原状。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该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职责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邓某在房屋南墙上开设2扇门及4扇窗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了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的判决。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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