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苏刚)近日,雨湖区人民法院一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向王某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赵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2021年9月,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责令向法院申报财产。后经核实,发现在财产申报表中,赵某隐瞒自身财产状况,未如实申报收取房屋租金及其在该院另案中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事实。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赵某仍收取了租金用于偿还自身其他债务,未用于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赵某作为负有法定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执行能力,却故意拒不执行,长期逃避执行,经人民法院拘留,仍未执行生效判决,且拒不报告租金收入及应收账款,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以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赵某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对赵某判处刑罚,体现了是人民法院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行为的态度,是公正司法,主动作为,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的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刘璐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