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欧阳超)“感谢法官,你们的先予执行措施太及时了,救了我父亲的命!”张某的儿子在案件调解成功后紧紧握着承办法官的手不断地道谢。

2022年7月8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路与高岭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方某(张某的妻子)驾驶并搭乘张某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承担主要责任,方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治疗花费了10万元仍昏迷不醒,截至2022年10月17日已欠医疗费7.3万元。经医院预估,张某的后续治疗费用还需20万元。张某及其家属已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在律师的建议下,张某的妻子方某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楠竹山人民法庭申请先予执行。
立案后,承办法官根据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病历资料等证据充分了解案情,当天立即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李某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先予赔付医疗费21万余元,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医院账户,张某得以继续治疗。2023年4月21日下午,在雨湖区法院楠竹山人民法庭的组织下,张某的儿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保险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在2023年4月30日前赔偿张某106万余元,李某赔偿张某1.8万余元并当场支付。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立即作出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均对法院公正高效审理表示感谢。该案当天调解当天结案,于是出现了当事人紧握法官双手衷心感谢的一幕。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为民办实事”工作理念,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盼”,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好人民群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刘璐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