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提供劳务不慎受伤,损失该由谁来补偿?
2023-04-21 23:25:3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璐 | 作者:傅卓明 | 点击量:689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傅卓明)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劳务人员为公司干活,导致劳务人员受伤,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湘潭市某建材公司向原告冯某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

龙某系湘潭市某建材公司的股东及法人代表,冯某被龙某聘用,在该建材公司场地工作。2020年9月3日上午,由于双方均未尽到安全责任,冯某在公司场地工作时,被正在附近工作的龙某驾驶铲车撞伤。

经鉴定,冯某所受损伤构成9级伤残,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91天,合计花费医疗费、诊疗费等费用12万余元。

龙某先期为冯某垫付医疗费12万余后,称其只是雇用冯某为自己工作,与冯某不存在劳务关系,公司也未与冯某签订过劳务合同。并且在此次事故中,冯某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所以龙某及其公司不愿承担冯某的后续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冯某遂向法院起诉。

冯某是否与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龙某系某建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公司为龙某与其妻子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构成和规范使用上具有高度相性,系实质意义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龙某聘用冯某在某建材公司场地工作,作为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某有权代为公司聘用人员进行工作,故能认定冯某与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涉案纠纷因龙某在工作中操作不当导致冯某受伤,某建材公司应对龙某遭受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冯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赔偿项目如何确定?

本案中,对于冯某的损失核定如下:除冯某主张的医疗费12万余元外,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建议冯某的取左股骨内固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合计26万余元。

冯某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庭审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出院后产生了后续治疗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冯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责任?

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场地存在机械作业的情况下,冯某在场地工作时应尽到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本院酌情认定冯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30%责任。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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