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网红穿搭引发“粉丝”“互掐”,遭受网络暴力如何维权?
2023-03-26 16:38:2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樊芳 | 作者:曾慧红 李昭菲         

通讯员 曾慧红 李昭菲

小花是“小红书”上一位拥有40多万粉丝的网红博主,日常发表亲子、穿搭笔记与网友分享,在网上拥有较高人气。小美是小花的粉丝,经常看小花发表在“小红书”上的穿搭博文,并模仿小花的服饰穿搭,发表在自己的“小红书”上或微信朋友圈,被小花看到后,随即引发了小花粉丝和小美之间的“骂战”:小花到小美“小红书”笔记下评论并发表笔记,笔记中捏造了小美在小花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小美收到寄拍邀请、受邀成为穿搭博主进行盈利的事实。小美以言语进行反击,小花的粉丝大量涌入小美的“小红书”笔记下对小美进行侮辱谩骂。小美向法院提起对小花的名誉权纠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小花发布的评论内容、回复内容和笔记内容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小花虽有言词不当的词语,但对小美不含有侮辱、诽谤内容。因此,小花并未构成对小美名誉权的侵害,一审法院对小美的诉求不予支持。

小美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模仿他人穿搭是否违法?

服装设计者对其设计的服装款式享有产品设计图著作权,服装生产厂家对其服装品牌享有商标专用权,摄影师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对于服装的搭配,国家法律并未规定其能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律并未禁止模仿他人穿着打扮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模仿明星穿着打扮的行为十分常见,批量化生产的服装让消费者出现“撞裳”的情况也属正常。

本案中,小花作为小红书穿搭博主,其自述:“日常就是分享穿搭思路供大家参考学习……”小花分享穿搭思路是为了促进自己网店服装的销售,并不禁止他人模仿自己穿着打扮,甚至鼓励消费者购买自己同款的服装。因此,小美模仿小花穿着打扮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不应受到责难。小花亦未能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证明小美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

事实上,小美与小花矛盾的根源并非小美模仿小花穿着,而是因为小美模仿小花的穿着,却并未一直在小花的网店购买商品,而是从其它的网店购买了同款服装。

2、小花是否侵犯了小美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被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来认定。小花在小红书上发布笔记,捏造了小美在小花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小美收到了寄拍邀请、受邀成为穿搭博主进行盈利的事实。小花故意捏造事实并予以散布,公然贬低小美的人格,致使小美遭受了小花粉丝的网络暴力,大量的侮辱、诽谤性评论发表后,大大降低了小美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小美的名誉权。

3、小花是否需要对其粉丝的行为负责?

言论自由有边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暴力,指网上发布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小花捏造了事实,客观上导致其粉丝对小美的误解,且侮辱谩骂超出了正常言论自由的范畴,应属网络暴力。小美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红书”博主,没有主动制止粉丝的恶意不当行为。因此,小花应对粉丝的集体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4、小美是否存在过错?

小美在进行反击的过程中言论确有不当,导致其与小花的矛盾激化,小美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长沙中院判决小花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小红书”账号连续十五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小美公开道歉,并赔偿小美为固定证据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050元。考虑到小美对侵权行为引起、激化存在一定过错,对小美要求小花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后,小花自觉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众人物应该以身作则承担社会责任,引导网络用户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共同构建清明、有序的网络环境。如果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可以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切不可动用网络“特权”去暴力他人。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樊芳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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