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古树名木撑起公益诉讼“保护伞”——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全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民事公益诉讼
2023-03-21 18:56:0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杨侦干 蔡伟大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杨侦干 蔡伟大)在第11个“世界森林日”到来之际,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全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民事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行为,为古树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奉献检察力量。

​2021年7月18日,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收购樟树时开车经过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回龙山村原枫木桥一组。甘某某明知古树不能随意砍伐,仍与徐某某、陈某某合伙将该组编号为43098100092的古樟树两根树干中靠近村级公路一侧的一根较小的树干砍伐。后3人将树干卖出共获利人民币400元。经查,被破坏的古树树龄290年,树种为香樟,保护级别为国家三级。经沅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评估,本次破坏严重损毁了古树树体,增大了古树倾倒的风险,严重影响到古树的正常生长,裸露的木质部分增加了树体感染病虫害的可能,加速了树体腐烂速度,影响到了古树的寿命。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评估,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危害古树香樟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专家还对毁坏该株树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进行了量化。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就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其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及本案鉴定评估费用。

下一步,益阳市检察机关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积极能动履职,精准掌握辖区内古树名木的数量、分布情况,针对履职中发现的古树名木保护不力等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履行管护职责,严厉惩治非法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人,为古树名木撑起公益诉讼“保护伞”。【检察官提醒】

古树名木保存了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以古树香樟为主的乔木是构建中亚热带地区地带性植物群落的旗舰物种,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本案中,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三人明知案涉古樟树为挂牌登记的古树,仍然对其进行砍伐。经评估,三人非法砍伐古树的行为造成古树树体严重毁损,严重影响古树的正常生长和寿命。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三人非法毁坏古树的行为造成珍贵的森林资源受损,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三人应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以及鉴定评估费用的民事责任。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杨绍银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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