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王娇)严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2010年严某与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判决张某应偿还严某借款本息合计50.88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严某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碍于同学关系,且严某近年来经济条件较好,严某对该笔借款基本持放弃心态。某日,严某从同学口中得知张某在同学聚会时大放厥词“我法院有人,没打算还钱”,气愤之下,时隔十余年,严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金煜接手此案后,迅速查询并控制张某的房产。张某在得知此事后,主动与法官联系,向法院解释该房屋为其唯一住房,且父母年事已高,均居住于此,确实是因为生存窘迫才没有还款,也知道当时严某同意借款是基于同学之情,也有帮扶之意,愿意分期还款,为家人和自己留下遮风挡雨片瓦之所。
申请人严某一直都是由代理律师出面与法院交涉相关事宜,承办法官多次与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沟通协调做工作,终于在3月6日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约至法院,面对面交流解开心结,澄清误会。申请人基于情谊出借大额款项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心存感激,而不是口出狂言,因财生怨,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劝说下,被申请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分期还款,弥补双方感情裂痕,申请人亦愿意与被申请人重归于好,考虑到同学难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被申请人一次性偿还申请人17万元,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的剩余债权,被申请人当场筹款兑现。

法律条文虽然冰冷冻人,执法者却可赋予其温度融化矛盾的冰棱。一场长达十余年的借款纠纷在李局长的主持下得以化解,一份破裂的同窗之情得以和好如初,既彰显了法律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严,又将法理之下亦有柔情展现得淋漓尽致。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刘璐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