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田婷婷)近日,在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原本诉求意愿强烈的省外某公司主动撤诉,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撤诉背后的故事……
“这是一起新类型案件,你赶紧看一下判项要怎么写。” 2月6日上午,湘潭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资深法官伍中奇拿来一份案卷材料给助理张清,此时刚从立案庭调来不足半个月的张清正在忙碌地草拟判决书,最近刚开完庭的商事案子都比较复杂,她正在查阅法条、整理头绪,接到法官递来的案卷后,便马上翻阅起来。
原告浙江省某公司是被告湘潭县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大量的信息资料给原告查阅或复制,同时还提起了证据保全申请。
本案的难点在于原告的诉请涉及大量财务会计方面的资料及术语,而公司法仅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查询或者复制的几类资料,原告在诉状中列举的这些财会资料是否都是公司法所允许的范围呢?经过仔细的考虑后,张清首先进行类案检索,发现已办结的同类案件的借鉴意义都很有限。接着,她又询问了曾经考过会计证的朋友。
几经周折,在对诉请中各项会计资料的属性有了初步判断后,张清抓住这个案件的难点想与伍法官交流,伍法官却反问了她一个问题:“你觉得这个案子有哪一点不对劲?”看着她一脸不解,法官继续说:“这个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原告申请查阅或复制被告的相关资料,而证据保全事项就是对他们想要知悉的资料进行保全,如果我们直接保全了资料,相当于已经实现了他们到执行阶段才能实现的目的,那他们还有诉讼的必要吗?”法官又补充道:“我已经和庭长、其他法官们都讨论过了,大致意见是这个案件不能以保全代替执行,你再想想。”

(左:员额法官伍中奇 右:法官助理张清)
经伍法官点拨后,张清开始思考起这个有趣而疑难的问题来。保全类案件一般只需要原告在诉讼前、诉讼中提出相应的请求并提供担保,法院不需要考虑原告能否胜诉即可准予保全,而此案的证据保全事项和胜诉结果几乎一致,具有极度特殊性,法官们认为不能以保全代替执行,但是要如何准确地对原告释法析理呢?
被这个问题困扰着,突然间,张清想到办理任何案件都脱离不了对法律关系本质的剖析,本案是股东知情权纠纷,是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请求被拒绝后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既然是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原告需要提供的证据是能够证明其在行使股东知情权过程中受到阻碍的事实依据,即原告向被告曾经提出信息查询要求的口头或书面的申请等,而原告申请保全的这些资料显然不是本案的证据,又何以对其进行保全?
想到这,张清豁然开朗,立即向伍法官说出自己的观点,伍法官细想后认为这种思维方式从另外一种角度挖掘了不能准予证据保全的法理依据值得肯定,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结论,吩咐张清尽快找原告谈话并做好安抚和解释工作。
2月13日,原告的代理人如约来到了法院,她们同时提交了一沓参考资料,希望法院能够准予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张清查看资料后向她们详细阐述了此次不准许证据保全的理由。经她耐心解释,律师从起初的不甘到后面的心悦诚服。2月17日,原告向法官表示自愿撤回此次起诉,法院依法作出了撤诉裁定。
裁定无情,法官有情。一纸撤诉裁定,结论简单明了,其中却饱含着法官群体的智慧和心血。近年来,湘潭县法院始终注重办案工作“传帮带”“老带新”,最大程度发挥法官群体智慧,切实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和审判质效,全力助推民事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刘璐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