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张文燕 李椰聪)摩托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路边的电线杆瞬间倒下,车损人伤。该由谁来赔偿?
近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去年年4月,王先生骑二轮摩托车途径雨湖区某河堤处时,被突然倒下的电线杆砸伤,造成头部、面部损伤,血流不止。王先生入院治疗32天。经司法鉴定,王先生主要损伤为面部软组织裂伤伤口疤痕形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内直肌损失,构成十级伤残。
这起事故给王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致害的元凶就是路边倒下的这根废弃电线杆,可真正的侵权人到底是谁?王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多方查找,通过查询网上招投标信息,找到了甲施工单位并将其诉至法院。
然而,剧情反转,雨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找错了被告。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处处皆是民生信念。雨湖区人民法院应王先生申请及时出具律师调查令,由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到水利部门、事故发生地段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果然,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另有他人。王先生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申请变更乙施工单位为本案被告。
案件受理后,在庭前调解阶段,施工单位表示购买了安全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办案法官及时反馈给原告王先生。王先生作为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围绕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标准,办案法官通过多轮的 “背靠背”调解,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和施工单位作为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截止目前赔偿款现已到位。
案件调解结束后,王先生多次表达感激之情。一句句肯定的言语、一声声诚挚的感谢。让法官感受到是对法院审判工作和办案法官的最大肯定。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仅仅是雨湖区人民法院在“我为群众做实事”活动中一个细小的缩影。雨湖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诉前、诉中、判后”调解工作,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刘璐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