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护航“诚信兴商”
2023-02-28 10:57:3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佳婧 | 作者:伍小强 | 点击量:932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伍小强)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涉案标的38万的票据追索案件。在本次执行中,执行法官既执行又普法,充分向被执行人宣传“商事诚信”政策法规及“诚信兴商”理念,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2021年3月4日原告A公司通过连续背书合法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38万元。出票人与承兑人均为B公司,收款人为C公司。该汇票到期后,原告A公司要求承兑此汇票,被拒绝承兑。经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因两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B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后B公司提交材料与证据证明该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为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账户资金暂不能被强制扣划,执行陷入僵局。

经申请执行人A公司提供财产线索,法院执行局迅速与该案另一位被执行人C公司取得联系,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C公司负责人到法院后,拒不承认该项债务,面对被执行人C公司推诿的态度,执行法官向其充分释明“连带责任”的法律意义,并阐明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可能造成企业失信惩戒、征信降级、银行账户冻结等影响企业经营的一系列不利后果。最终,C公司迫于法律威严,同意将38万元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法院执行局迅速联系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领款手续,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商业活动通过承兑汇票支付非常便捷,在经济领域被大量使用。本案系通过连续背书转让合法取得承兑汇票后,持票人提示付款,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付款,从而引发持票人起诉要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承担相应责任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司法最大限度保护持票人即债权人的权利,发生票据纠纷,司法力量将成为其坚强的后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陈佳婧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