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王小平)近日,湘乡市司法局上报的《湘乡市张某甲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作为具有示范性、典型性和规范性的指导案例,被司法部列入全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并在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刊登。
案例编号:HNXRTQT1665198141【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中旬,张某甲(男)与王某某(女)在湘乡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张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决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于张某乙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彩礼退还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之后双方及其家人矛盾愈加深化,甚至升级为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处理。湘乡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主动联系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本案后,迅速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走访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调解员首先找到张某甲了解具体案情。张某甲表示,他与王某某在交往不久后就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甲举债办酒席、准备婚房等,并按风俗向女方给付58888元彩礼。婚后,王某某曾提出一些要求,张某甲及家人未能满足,王某某因此搬到娘家居住。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常发生争执,甚至因为孩子落户的问题导致双方亲属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甲认为,双方的感情已无维系的可能,王某某长期离家,未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要求王某某于离婚时退还部分彩礼,用此偿还结婚时所欠债务,同时要求将女儿的户口落在张某甲家,交由张某甲抚养。随后,调解员联系到王某某。王某某表示,自己因怀孕提出的一些要求均为正当请求,但是张某甲及其家人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所以只好搬回娘家居住。王某某认为,嫁给张某甲受了很多委屈,不愿意把孩子落户到张某甲家,彩礼钱为男方自愿赠予,且自己为张某甲生育有一女,拒绝返还彩礼,并表示两人感情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掌握基本案情后,调解员安排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开始时,王某某和张某甲情绪非常激动,现场发生了激烈争执。调解员先将当事人拉开,让双方冷静下来,接着以平和的语言向双方分析了导致二人感情破裂的原因,并真诚的指出婚姻中最重要的就是包容和理解,也希望双方都能彼此理解作为父母对于女儿关爱。经过调解员的安抚和真诚劝说,双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反思,态度缓和下来。调解员希望双方能够更加慎重考虑,共同面对和解决问题。
经过四个小时的沟通交流,其间时有争吵,最后双方仍然表示坚持离婚,且对于女儿的抚养、彩礼退还、债务偿还等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此,调解员分别就双方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释法说理。
第一,关于彩礼问题。调解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调解员指出,王某某和张某甲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彩礼为婚后给付,因此,该案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王某某无需退还彩礼。
第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员指出,双方即使离婚,也依然是孩子的父母,均平等地享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只是在具体分工上有所不同。目前孩子才一岁多 ,较依赖母亲,按照法律规定,孩子未满两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从事实来看孩子从出生以来也一直由王某某及其母照料,若环境改变可能会难以适应,且张某甲及其父母都需外出工作,也难以照顾小孩。因此,调解员建议,目前由王某某履行直接抚养的义务较为合适。对于探望孩子和抚养费的问题,调解员向双方阐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员表示,不论是依据法律还是情理,王某某都不应该也不能阻碍张某甲行使其作为一个父亲的权利,而孩子的健康成长也需要来自父亲的关爱, 同时张某甲即使不直接抚养女儿也要履行应尽的义务,需同王某某充分协商,确定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
第三,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偿还问题。调解员先阐述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李林俊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