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通讯员 肖建虎 陈欣欣 张寒
今年5月8日,益阳市资阳区检察院未检办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该案被害人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科。
经查,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是致害人,而两名被害人是其女儿,对至亲致害的被害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是否会引发社会非议甚至效仿?5月12日,承办检察官来到张某坤家实地调查后,认为尽管该案有一定特殊性,但从情理上看,两个未成年被害人是无辜的,她们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民事赔偿且生活面临急迫困境是真实的,对她们进行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的本意。
经审慎研究,资阳区检察院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益阳市资阳区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申报。近期,在区委政法委的协调下,为姐妹俩争取到了5万元救助金,最大限度地解决了这个家庭的困难。
男子轻生累及两个女儿
现年31岁的男子张某家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几年前离异后,一直带着一对女儿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去年,张陷身于一场感情风波中,随后发觉受欺,并先后损失钱物合计10多万元。张某遂萌生轻生念头。
去年12月23日,张某带着两个年龄分别只有6岁和5岁的女儿住进了宾馆。在宾馆房间,张某将此前购买的老鼠药和水用电热壶加热后,倒入两个白色茶杯中,随即自己喝掉一杯半。此后,张某产生了带女儿一起自杀的想法,将半杯混有老鼠药的水递给了女儿,不知就里的俩姐妹将毒药分喝了下去。不久后,小姐妹开始出现中毒症状。
此时,张某突然心生后悔,于是给她们进行了催吐。张某还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告诉了老人一家三口一起服毒的事实。随后,张某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
两姐妹被发现后,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后辗转于益阳市中心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就医并脱离生命危险,现已基本康复出院。
张某离开宾馆后也出现中毒症状,随后在附近找到一间出租房休息。当晚,张某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今年5月20日,益阳市资阳区检察院对张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5月29日,资阳区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姐妹俩申请司法救助
今年5月8日,益阳市资阳区检察院未检办在办案时发现该案的被害人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承办检察官来到张某家经过实地调查后认为,两个未成年两个小女孩是无辜的,而她们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民事赔偿,且生活面临急迫困境,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领的条件。经研究,资阳区检察院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资阳区委政法委在收到检察院的司法救助申请后,全面审查了相关案件材料,向当地镇政府核实、了解两个小女孩家庭的困难情况。经审查,该案符合《湖南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救助情形,经研究决定,对两个小女孩拨付司法救助资金。
按照对困难群众帮扶到位的要求,资阳区委政法委在审核相关材料后,考虑到被害人的家庭状况,加害人系被害人之父,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款的实际情况,两被害人遭受心理创伤,还应实施心理治疗等,提请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拨付5万元救助资金作为两名被害人的抚育费用,由两名被害人的祖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当地政府予以监督,区委政法委与区检察院适时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专款专用。
各方对此高度称赞
两个小女孩的祖父张嗲因为残疾一辈子没出过远门,当资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于5月12日来到村里调查情况,他得知政府有关部门考虑到了他家的实际困难,准备为她的两个孙女申请司法救助时很是感动,翻来覆去地念叨“为民办实事的政府,要得!”当地村民也纷纷表示,这可怜的一家子终于有救了。
8月12日上午,在记者前往该村采访时,该村村支书老陈以及当地镇政府分管政法的同志闻讯赶来,和村民一起为检察官点赞。老陈激动地说,通过检察院依法介入,这家子又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作为本案的受害人,两姐妹中的姐姐今年实际年龄已经过了7岁,本该去年就读一年级的,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耽误了。在这次司法救助中,接受一定的心理干预后,她终于可以和6岁的妹妹一起高高兴兴地踏入校门了。看着检察官为她们不辞忙碌的身影,两个小女孩小脸上灵动的眼睛又透出了希望的光。
姐妹俩和她们的监护人在倾听检察官及警察宣讲法律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检察官办案手记
一次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刑事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有些案件因被告人赔偿不能等原因,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得不到有效赔偿,既损害司法权威,又影响社会稳定。在办理张某故意杀人案办理过程中,我们既痛心,又揪心。
如何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全力帮助无辜,我们进行了有益尝试。首先是认真探究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的原意,保护无辜;其次是坚持事实求是,广泛调查,做到客观、公正、合理救助;三是依靠当地,及时对接乡、村及教育部门,形成共识,共同帮助、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办理这起司法救助案,我们是欣慰的,一纸司法救助决定使祖孙三代由衷满意,镇、村、学校由衷欢迎。这是推进司法救助的一个缩影,也是司法为民的一次生动实践。
记者手记
一次有特殊意义的司法救助尝试
这是建立在专业法律功底之上的一次十分具有意义的司法救助尝试,是实实在在的为民办实事。
纵观整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是致害人,而两名被害人是其女儿。对被至亲伤害的被害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是否会引发社会非议甚至效仿?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看,《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七种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前六种为具体情形,而两名被害人的情况都不符合。第七种为兜底情形,即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于是,是否给予救助,需要检察官大量地实地了解该案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救助程序。而这,也成了对检察官专业素养的一次检阅。
从今年5月,资阳区检察院就在进行此项工作,通过调阅户籍,到区教育局走访,前往当事人村里调查,掌握了详细情况。检察院几次开会并与区委政法委反复论证,最终审慎地作出了这个决定。
责编:李林俊
来源: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