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屈原法院宣判一起刑附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22-11-23 13:19:2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蔡艳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蔡艳)日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任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修复费26963.2元。

2021年12月11日,被告黄某某、任某某二人合伙在位于辖区汨罗江水域周家垅电排段,即汨罗江河口段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所规定的全面禁捕水域范围内,用电打鱼的方式,捕捞渔获共计13.8公斤。

屈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以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黄某某、任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电鱼作业范围内各种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水产种质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生态破坏共同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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