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法院:耐心细致释法析理 抽丝剥茧化解矛盾
2022-10-17 11:36:0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薛丹 | 点击量:1372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薛丹)近日,资兴法院东江法庭调解了一起因自建房引发持续了近20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依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到位。

原告赵奶奶(化名)与被告钱爹爹(化名)是亲戚关系, 2003年,钱爹爹获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资格,但因缺少资金,遂与城镇居民赵奶奶商定,双方共同建房。房屋建成后,经双方结算,赵奶奶出资9万余元,获得一楼门面一间和三楼住房,并已进行装修、入住使用。2004年,钱爹爹反悔,以无建房资格为由要求赵奶奶退还房屋、撤销相关证照,并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钱爹爹的主张未获得支持。双方因此产生很深的隔阂、纠纷不断。

2021年,赵奶奶得知房屋产权已登记在钱爹爹名下,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不动产登记权属证照,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

受理民事案件后,东江法庭承办法官经过大量阅卷和前期调查,找出了双方矛盾症结所在,向双方耐心细致讲解法律规定、抽丝剥茧排遣矛盾心结、不厌其烦多次走访实地,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赵奶奶放弃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房屋产权登记在钱爹爹名下,钱爹爹一次性支付赵奶奶20余万作为补偿,双方矛盾就此化解。调解后,承办法官再次走访双方当事人时获悉,钱爹爹已兑现支付完毕,赵奶奶也已腾退,并对法官专业、细致、负责表示由衷的感谢。

法官提示:随着我国城镇化推进,一些城市的近郊地区划入城区,土地性质也存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等多种情况并存的现象,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流转也只能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取得上述权利,所以在涉及该类土地相关交易中,当事人应先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法律政策的具体规定,避免在投资后无法取得相关权益、造成损失。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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