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用火,惹“火”上身!湘潭县公安局查处首例违规野外用火案
2022-10-06 17:52:3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彭孟强 | 点击量:941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孟强)为切实提升群众的森林火灾防控意识,坚决防止因野外违章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发生。近期,湘潭县公安机关会同林业部门以及各乡镇积极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以及违规野外用火案件查处。

10月5日,湘潭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办理了首起违规野外用火案。

警民联手救火后的现场

10月3日,河口镇宏兴村的方某某到河口镇华中村白鹭塘一山林采用烧衣箱、纸钱的方式祭拜先人。在祭拜过程中,燃烧的衣箱和纸钱将周边草木燃烧,导致山火。后经林业部门核实,因方某某违规用火引发的山火林木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10月5日,河口派出所依法将方某某传唤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调查。经询问,方某某如实陈述了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方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示

目前虽然天气转凉,但后续仍然将持续少雨,因此防火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村(居)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对违规野外用火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市、县人民政府令

🔺2022年9月9日,湘潭市第一林长刘志仁、胡贺波签署《关于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令》。

🔺2022年9月9日,湘潭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底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活动。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李林俊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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